兩岸專利侵權分析原則比較
摘要
兩岸專利侵權分析原則的依據分別為我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以及大陸最高法院所作出的的專利司法解釋。我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篇「專利侵害之鑑定原則」中的幾個重要項目涵括:「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全要件原則」、「文義讀取」、「均等論」、「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以及「逆均等論」,其中除了「逆均等論」以外,大陸的專利司法解釋均有對應的規定。兩岸專利侵權分析原則在大方向上大致一致,但在細節部分仍存在一些差異。
Abstract
In Taiwan and China, the grounds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analysis are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Guidelines and the Pate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nounced by the R.O.C.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and the China People's Supreme Court respectively. The main items covered
by volume II of the Guidelines include: "claim interpretation", "all-element
rules", "literally read-on",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doctrine of estoppels",
"practicing the prior art defense" and "revers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lso cover these items except for the reverse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The content of the items in the Guidelines and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re, generally speaking, similar but different in some details.
壹、背景說明
一、我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
我國法院在 1996 年以前處理專利權侵害糾紛的訴訟案件時,由於法官一般並無技術方面的專業知識,裁判時常需仰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委員提供鑑定意見作為裁判唯一依據。為了協助智慧財產局以外的專利侵害鑑定專業機構能夠參與專利權侵害糾紛案件的鑑定工作,且由於專利權侵害糾紛的訴訟案件事關當事人權益甚大,智慧財產局於1996 年元月發布「專利侵害鑑定基準」作為專利侵害鑑定專業機構辦理專利侵害鑑定業務時遵循的基準。嗣後,為配合當時修正後之專利法(即現行專利法)於2004 年7 月1 日施行,智慧財產局同年制定現行「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取代前揭「專利侵害鑑定基準」。
二、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的專利司法解釋
2009 年12 月21 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0 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自2010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下稱大陸2010 專利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開宗明義指出為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務,制定本解釋。在此之前,同樣為了正確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2001 年6 月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 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並自2001年7 月1 日起施行(以下稱大陸2001 專利司法解釋)。兩者相較之下,2001年的司法解釋適用各種專利糾紛,專利侵權訴訟方面的解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2010 年的司法解釋則專注於專利侵權訴訟方面的解釋。此外,相對於大陸2001 專利司法解釋,大陸2010 專利司法解釋較偏向實質面的專利侵權分析原則的解釋。2010 年的司法解釋最後一條第20 條指出,本院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然基本上兩次司法解釋並無明顯不一致之處,因此在實務運作上,基本上兩者屬於平行共存的關係,並非後者取代前者。又,雖然在前述專利司法解釋以前,法條上並沒有規定等同原則以及禁止反悔原則,在大陸的司法實踐中早已存在適用等同原則以及禁止反悔原則,但由於缺乏統一的規定,個別法院對等同原則以及禁止反悔原則的見解並不完全一致1,前述專利司法解釋則提供一致的規定。
本文在於比對及分析我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篇「專利侵害之鑑定原則」中關於發明與新型專利的專利侵權分析的內容,與大陸2001 及2010專利司法解釋以及專利法的對應內容。新式樣專利2部分不在本文比對範圍內。專利權之效力不及的部分,例如權利耗盡原則以及先使用權等亦不在本文比對範圍內。由於兩岸的專利專有名詞有所不同,本文中難免交互使用,為避免混淆以及方便讀者閱讀本文,作者表列與本文有關的兩岸專利侵權分析相關名詞對照如附件。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556-048a7ba0be044bb5a5301e2b3e2b863b.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1.08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1/12/27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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