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本專利無效審判制度探討我國舉發制度之修正
壹、前言
專利舉發制度之設計,在於輔助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上之不足,藉第三人之協助就核准公告的專利案再予審查,使專利之核准更能臻於正確無誤;而舉發之提起常源於兩造當事人利益之糾紛,舉發人希冀藉由提起舉發撤銷原告之專利權,以避免侵害專利權,而專利權人則常對之提出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以為防禦,是以專利舉發事件之案情往往錯綜複雜,如何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潮流趨勢且易於實務運作的專利舉發制度,為專利專責機關重要的工作。此次我國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訂範圍及幅度甚大,其中關於舉發規定之修訂,可謂變動甚鉅,諸如廢除依職權撤銷專利權之制度、得提起舉發之事由修訂、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並就各請求項分別審定、職權審查、合併審查、合併審定及舉發審定前得撤回等規定,皆是本次修法的重大變革,且為配合上開舉發制度之變革,舉發審查基準亦應作大幅度之翻修;觀察此次我國專利法有關舉發制度之修訂規定及內容,多有參酌日本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及其實務運作規範,本文爰從日本專利無效審判制度及其實務運作上探討此次我國專利舉發制度修訂內容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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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1.08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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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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