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專利說明書中引用文獻與揭露要件之關連性-兼述智慧財產法院97 行專訴字第63 號判決
壹、前言
專利制度係為促進技術之進步,鼓勵發明人將其發明之技術內容予以公開,以避免重複研發、加速產業創新,其對價則是賦予發明人人對其發明成果享有一定期間之權利。因而專利說明書除了屬於界定權利人之技術範圍的法律文件外,亦屬可供公眾利用之技術文獻。專利說明書之內容固然無須鉅細靡遺,惟亦不得過於簡略,為衡平兩者間之界線,我國專利法第26 條第2 項乃要求專利說明書之揭露需達「明確且充分揭露,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據以實施」程度(以下簡稱揭露要件)。
實務上常見申請人於專利說明書中引用外部文獻作為先前技術之背景說明,或者是藉此簡化說明書中原應載明之技術內容,惟引用文獻之使用是否有其限制?又專利說明書之技術內容應於申請日即告確定,嗣後能否以引用文獻之內容來補足揭露要件之不足?智慧財法院97 行專訴字第63 號判決即與此有關,本文以下將先簡介該案之相關事實與判決要旨,接著綜整我國與他國專利審查基準針對說明書中引用文獻之限制等相關規定,最後提出本文對於該案事實之簡單評析。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478-2aa43720f48c4d49a0bbda5c588bc27a.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1.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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