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採購機關未經廠商同意使用其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美國聯邦政府採購及我國法制之比較

摘要
凡未經智慧財產權人之同意而使用其智慧財產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若政府基於公共利益理由,必須於未經智慧財產權人之同意情況下,使用其智慧財產權,或授權或同意履約廠商使用該智慧財產權,則政府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應有特別規定?又可否免除假處分?履約廠商於知悉政府被提起民事訴訟或被申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是否有通知及協助政府之義務?本文主要依據美國聯邦法令及法院判決或審計長之判斷予以論述,藉以研究採購機關未經廠商同意使用其智慧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先研究美國及我國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就理論基礎檢視其法令及實務,再探討我國立法是否有不同及疏漏之處,本文同時檢視政府基於公益理由之立法是否適合於我國政府採購法,最後,謹提供政府採購法修法草案,建議於修法時一併考量及加列。
關鍵詞:政府採購、專利侵權、智慧財產、採購契約違約賠償
Keywor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atent infring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curement contract remedies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444-f701e06b7ca64eef96659a66f0598c66.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0.10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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