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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登記制度之探討

專利授權登記制度之探討

摘要
專利權為無體財產權,授權實施並無權利變動外觀,如何平衡被授權人、專利權人之後手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以維護交易安全,誠為制度設計之難題。專利授權有無登記制度,以及登記是授權之生效要件或對抗要件,各國作法不一。我國專利法對於專利授權採取登記對抗主義,但國內對於登記對抗之觀念仍有待釐清。本文介紹美、德、英、歐盟、日本及中國大陸之規定,並就我國法制進行探討。
關鍵字:授權登記、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意思主義、登記對抗主義、登記生效主義、善意第三人、惡意第三人、交易安全
壹、前言
專利授權為專利權人同意被授權人實施專利物或專利方法之法律行為,專利權人在授權範圍內,不僅放棄向被授權人行使排他權,於不侵犯他人專利權及法令限制下,同時賦予被授權人積極之實施權。由於專利權為無體財產權,授權實施並無權利變動外觀,故在制度設計上必須考慮二項重點:一、應確保被授權人之實施權不因專利權人讓與專利權或嗣後為內容牴觸之授權而受影響,保障被授權人事業之穩定經營及投資心血;二、應避免專利權人之後手或債權人因不知有授權存在而受到不測之損害,維護社會交易安全。
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並兼顧社會公益,誠為制度設計之困難工作。
原則上,法律行為之形式要件有下列五種:(一)意思成立主義(二)書面成立主義(三)登記生效主義(四)意思成立-登記對抗主義(五)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1。專利授權應否辦理登記,現行各國作法並不一致。採取登記制度之國家,又有對抗主義及生效主義之區別。按專利法條約第14 條b 項第3 款規定:「施行細則對有關締約會員對下列請求事項可適用之形式要件之規則作出規定:授權或利益擔保之登記。」專利法條約施行細則第17 條第1項規定:「(1)〔授權登記之請求〕(a)有關申請案或專利之授權,依其適用法律得予登記者,締約會員應接受由授權人或被授權人簽署,於通訊中所為該授權登記之請求,且敘明下列事項:(i)關於要求登記授權之說明;(ii)相關申請案或專利之案號;(iii)授權
人之姓名及地址;(iv)被授權人之姓名及地址;(v)授權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之說明;(vi)被授權人如為任一國家之國民,該國家之名稱;被授權人住所所在國家之國名,及被授權人有真正且有效的工商營業所所在之國家名稱。」其雖就授權登記程序進行規定,惟登記之實體法律效果,仍係由各國內國法規範。本文以下將就美國、德國、英國、歐盟專利規則草案、日本及中國大陸之規定加以介紹,並與我國法制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