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誤譯訂正之審查
壹、前言
我國專利法修正草案新增第43 條(發明)、第122 條準用第43條第2 項、第44 條第3 項(新型)與第141 條(設計)有關誤譯訂正之規定,此係參考日本特許法第17 條之2 與第126 條之規定而來。日本係在1995 年7 月1 日開放以外國語書面申請專利,同時導入誤譯訂正之規定,也公布相關之審查基準。另專利法修正草案第43 條第4 項導入最後通知以後,修正嚴格化之規定,此係參考日本特許法第17 條之2 第5 項之規定而來。本文簡要說明日本有關誤譯訂正之制度與審查基準,其中包括原文新事項、翻譯文新事項、補正單位,以及外國語書面在專利審查上地位等議題。另外誤譯訂正與一般補正若是在最後通知後提出時應如何審查,也是我國未來將面對的課題。希望透過本文之說明,有助於我國有關誤譯訂正等的觀念釐清與審查之進行。
貳、制度概述
日本專利制度中關於說明書1、申請專利範圍、圖式等之修正,有各種不同的用詞,例如補正、誤譯訂正、訂正審判、訂正請求、訂正,這些用詞看似雷同,但意義卻有差別。在進一步探討有關審查基準前,須先清楚區分這些用詞及其涵義。我國專利法係將發明、新型、設計(新式樣)合併立法,所以有關修正、更正、誤譯訂正,不論發明、新型或設計均適用。日本的特許法(發明)、實用新案法(新型)、意匠法(設計)係單獨立法,雖然仍有準用特許法之條文,但在1994 年新型採登錄制後,在有關訂正上,三法有大的差異。不能以我國專利法的觀念視之。茲以表1 來說明。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435-60d8b1aa8a144ba6b276cf64e9f11727.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0.09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1/2/8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對專利舉發案件審查之影響
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論專利再審查及舉發精進措施
從語言學方法研究美國抗體專利揭露要求──以 Amgen Inc. v. Sanofi 案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