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排除(disclaimer)方式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之探討
摘要
專利申請案之修正或專利案之更正,於請求項中增加正面的限制或技術特徵,若無法更清楚精確地界定發明欲保護之標的,或是不當地限制請求項的範圍時,此等情況下,始能以負面的限制或技術特徵進行修正或更正,通常係採用「排除」的用語方式。
「排除」的類型有兩種,一種是申請時之申請案中有揭露排除對象者,另一則是申請時之申請案中未揭露排除對象者。關於前者,申請時之申請案中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將其自申請專利之發明中予以排除,由於未增加新事項(new matter),因此可允許修正。至於後者,導入申請時之申請案中「未揭露之排除」,由於該被排除的技術特徵相對於申請時之申請案並非顯而易知者,將導致增加新事項,是否允許修正,國際上之見解不一。
申請專利範圍中可否使用及於何種情況下使用「未揭露之排除」,歐洲專利局(EPO)擴大上訴委員會釐清各項爭點,作出明確之指示,審查基準亦配合規範。美國基於增加新事項而不允許該等方式之修正,大陸之審查指南與日本之審查基準亦作適度規範,我國現行審查基準並無明確之限制,採較寬鬆之規範。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422-4a032fa3d158432c979f2ccfc6fb58cb.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0.08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1/1/4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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