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電腦圖像」設計專利之申請方式探討與施行建議
摘要
本文是為因應專利法修正後,於未來施行「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簡稱「電腦圖像」)之設計專利制度,對其相關申請專利之方式提出探討,其中主要比較美國設計專利及日本意匠之相關規定,並提出對我國未來施行之建議。期盼藉本文之探討與建議,對於未來於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設計專利之施行能有所助益。關鍵字:設計專利、電腦圖像、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新式樣專利、美國設計專利、電腦產生圖像、包含圖像之意匠。
壹、前言
我國現行之新式樣專利所保護的設計限於施予具三度空間之物品外觀,將物品與設計結合而構成具有實體形狀之有體物,其在性質上必須為具備固定形態之動產,而得為消費者所獨立交易者,因此,物品無法分割之部分或不具備三度空間特定形態之設計,如汽車車頭之部分設計或電腦螢幕上之電腦圖像設計,並不符合新式樣專利所定義之物品1。
然而,電腦圖像及介面設計於近年已為工業設計產業發展之重點,且世界各主要工業國家陸續開放對電腦圖像之設計保護,如美國於1996 年開放「電腦產生圖像(Computer-Generated Icons)」之設計保護,日本於2006 年新增意匠法第2 條第2 項將「包含圖像之意匠」納入意匠之定義,韓國設計、歐盟設計亦陸續將電腦圖像納入設計保護中。我國則於98 年之專利法修正草案中,將「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納入設計專利保護中2。
本文即是因應修法後,針對此不具實體形狀的全新之保護標的-「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探討相關於申請之說明書及圖式3的揭露方式,其中主要比較美國設計專利及日本意匠之相關規定,並提出對我國未來施行之建議4。期盼藉此文,有助於未來於電腦圖像之設計專利施行。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410-d02ce3335d2c45cfa77455256056e969.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0.07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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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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