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准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惟何謂「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與民事訴訟法所稱「新證據」、「新攻擊防禦方法」有何差異?如何與傳統行政訴訟理論調和?本文期能釐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之規範對象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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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10/07/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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