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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侵害實際損害額之計算-以專利權人超出專利保護範圍之產品為中心

美國專利侵害實際損害額之計算-以專利權人超出專利保護範圍之產品為中心

壹、前言
在探討專利權損害賠償額度計算方法時,美國法院係以專利權人所失利益(lost profits)或合理權利金(reasonable royalties)做為計算方法1。依照美國專利法第284 條規定,於認定被告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額度時,法院應判予原告對因侵害所受損害之充足之賠償(adequate to compensate for the infringement),且不得少於侵害人因實施該發明所應支付之合理權利金,以及其利息與經法院調整後之費用。當故意侵權情事發生,無論損害賠償額度係由法院或陪審團認定,法院均得將賠償額度提高至其所認定之損害賠償額度之三倍。而當法院認定損害賠償額時,或在該情況下權利金應為多少始為合理時,法院均得採納專家證詞作為協助2。
計算專利權人所失利益,最大的難題乃係如何界定「損失」3。專利權人得針對受侵害之專利請求項涵蓋範圍本身,固可依照美國專利法第284 條請求損害賠償,然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專利權人可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尚可擴及超出專利權保護範圍以外之部分。申言之,美國專利法允許專利權涵蓋範圍若僅及於產品之一部,亦得就該整體產品之市場價值請求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而賦予未受專利權保護之部分得做為損害賠償計算基礎之可能性,此即「整體市場價值法則(entire market value rule)」4。該法則企圖在專利權涵蓋範圍僅占單一產品或之一部,而與其他未受專利權保護之元件結合一同販賣時,專利權人得就其所受實際經濟上損失向被控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5。此外,美國專利法更進一步透過案例發展,使未受專利保護之附帶產品縱與具專利權所涵蓋之主產品於物理上可分割,但附帶產品與主產品若可被視為已組成一體或已共同構成單一功能單元之情況下,損害賠償之主張亦可延伸涵蓋該附帶產品。
也因此,美國法院將未受專利權保護之產品做為損害賠償計算範圍,雖係以使原告獲得充足之賠償為初衷,但過度擴張整體市場價值法則之結果,亦恐有使專利權遭不當利用,做為企業間惡性競爭之工具,甚而與專利法設置目的相悖離之影響。本文即以此作出發,首先簡介美國法上專利損害賠償計算原則,次而闡述專利權實際損害範圍擴大計算之原理及意涵,並對過度擴張未受專利保護範圍部分請求損害賠償所可能產生之疑慮,做一綜合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