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專利事件判決研析-行政訴訟篇

壹、前言
為因應近年來國際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浪潮,並提升我們司法機關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之專業性及效率,司法院於97 年7 月1 日正式設立了智慧財產法院,期能藉由專業司法人員處理智慧財產相關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加速解決智慧財產訴訟紛爭,累積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經驗,達成法官專業化需求。又,為了有效達成既定目標,落實智慧財產法院創新、專業、公正三大理念,司法院就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提出多項改革措施,其中一項便是在智慧財產爭議事件之行政訴訟中,容許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由智慧財產法院加以審酌,並明文規定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此項新措施與以往行政訴訟中僅容許提出補強證據、新證據一概不予審酌之作法截然不同,對於身為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或是智慧財產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而言,無疑都是一門全新的課題,因應之道就在於密切注意智慧財產法院的實際審理模式與方向,以資配合。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迄今已逾一年,其間於行政訴訟事件適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規定而作出之行政判決已達數十件。本文之目的,主要是就其中與專利舉發事件相關者加以整理分析,希望能藉此探討出智慧財產法院對於新證據的容認尺度與審理模式,俾提供當事人與智慧局日後於行政訴訟中進行攻防與答辯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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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0912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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