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無效審判的合併審理
我國專利法中的舉發案,相當於日本的請求無效審判。專利法修正草案增訂舉發案得合併審理之條文,此相當於日本特許法第154條之規定。日本實務上關於無效審判,如何進行合併審理值得瞭解,以供我國未來舉發案合併審理之參考。日本專利上所謂「審判」係指於行政機關的特許廳中的專利審判部所進行之準司法之合議審理程序,於法院中之審理則稱「裁判」;於特許廳之審判部中有「審判官1」,於法院則有「裁判官」。審判部作成之決定,稱為「審決」,法院之決定則稱為「判決」,兩者用詞有別。本文先論我國與日本合併審理之相關規定。接著探討幾個無效審判合併審理的事例。其中包含於合併口頭審理後,分別審決之事例,以及未經口頭審理,卻合併審決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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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0909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10/1/5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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