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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修正之介紹

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修正之介紹

壹、前言
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規定係於1994 年專利修法時所導入,之後智慧局(當時為中央標準局)會同醫藥品、農藥品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署及農委會),經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斟酌我國當時產業競爭與經濟環境,共同研擬「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以下簡稱延長核定辦法),並於1997 年1 月1 日由經濟部與行政院衛生署、農委會共同發布施行。與專利延長申請案之審查有關之「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則於1999 年9 月14 日始公告,嗣後曾進行修正,修正後之「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於2004 年12 月14 日發布施行並適用至今(以下稱之為現行延長審查基準)。智慧局審查同仁依據現行延長審查基準審理延長申請案時,發現現行基準的內容有諸多不甚明確之處,基準對於某些用語定義不明確或對於某些審查規則未及規範,以致於審查人員於適用基準時無所適從或各自詮釋,致使審查標準無法趨於一致,加以醫藥品、農藥品發明專利權期間即將屆滿,申請延長案件將大量增加,使得 情況更加嚴峻。為改善此種審查紛亂的情況,智慧局乃重新檢討現行延長審查基準,以期解決審查所遭遇之問題。智慧局於97 年9月完成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修正草案,於97 年10 月16 日召開公聽會,並於97 年11 月7 日上網公告公聽會各界意見及研復結果彙整表,此後智慧局陸續接受外界以書面或電話之意見,智慧局內部亦針對爭議問題進行多次討論,反覆確認並調整草案內容,攸關政策面之議題則提請局長裁示定案,於2009 年4 月15 日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09820030470 號令發布施行。由於筆者參與本次延長審查基準之修正過程,以下將就本次基準修正之原由及本次基準修正之重點作一說明,附帶與美、日、歐之相關規定做簡單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