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我國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之重點與國外相關案例
壹、前言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曾於民國80年5月制定醫藥品專利審查基準,但僅做內部參考,並未對外公開,隨後於93 年公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惟並未針對醫藥發明另訂專章規範。由於醫藥發明專利之審查本有其專業性、特殊性及複雜性,近年來醫藥相關領域發明又衍生某些新態樣發明,例如從已知化合物的已知醫藥用途中找出較佳的給藥方式(dosage regime),包括較佳劑量、給藥途徑或給藥時間等,然其是否涉及治療方法?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相關申請案於日本、英國及歐洲專利局(EPO)均引起很大爭議,故2005 年5 月日本特許廳(JPO)專利審查基準第7 部特定技術領域增訂第3 章醫藥發明審查基準,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也於2006 年公布有關醫藥發明之審查基準,並於2007 年、2008 年陸續修正。智慧局有感於93 年公布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僅是總則性的規範,已不敷醫藥類審查人員使用,故依現行專利法之規定,並參酌美、日、歐各國最新審查基準與相關判決,增訂第十章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供審查人員有所遵循使審查尺度與品質趨於一致,另供大眾申請相關專利之參考。增訂內容主要包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項目的判斷;做為醫藥活性成分之化合物、組成物及其醫藥用途之說明書的撰寫;專利要件及單一性之審查等。本文主要就醫藥相關發明實務上較具爭議的議題,說明國外相關案例及我國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以下簡稱新增訂醫藥基準)的對應規定。
- 相關連結: https://www.tipo.gov.tw/tw/dl-5252-a589f7f40abb440c9b016a421153eb97.html
- 智慧財產局刊登日期: 20090601
- 本網站刊登日期: 2009/10/12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
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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