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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圖像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聲音或噪音來控制這投影光線時,而產生一些交互行為,則都有可能會變成符
合圖像設計適格的保護標的。因此,
Icons
或
GUI
是不是有互動性或操作性,才
是符合設計之定義的重點。
有關
Icons
或
GUI
具有互動性或操作性案例,例如當在使用手機
Icons
時,它有
不同的使用方式,當點選
Word
的
Icons
時,它就會把
Word
的應用程式打開,它是
一個主動式的
Icons
。或是如同使用手機上有一個電力
Icons
,它是告訴使用者還留
下了多少電力,或是有一個沙漏
Icons
,它告訴使用者手機還在執行,這些
Icons
都
不是使用者一定要點選它,但是它透過了圖像的呈現,傳遞給使用者一些資訊,
告訴手機在做什麼事情,或是透過它可以知道一些資訊。再者,如電腦桌布或開
機畫面,假若審查人員有疑慮,可請申請人說明,申請人就會說每十幾分鐘電腦
桌布這程式就會跑出來告訴使用者電腦還是在工作,所以這也是有互動性或操作
性
Icons
。
但在
YouTube
網站的影像或
WIPO
網頁上看到一個照片,若沒有操作功能或沒
有交互作用時,它只是從螢幕上顯現出來的一段動態影片或一個圖形式的圖像,
都只是純裝飾性方式呈現,是無法變成
Icons
或
GUI
,也無法獲得美國設計專利的
保護。
二、揭露要件之判斷
USPTO
審查人員審查圖像設計專利時,針對揭露要件之判斷,會以揭露內
容判斷有關說明書之設計名稱、申請專利範圍和圖式三者之間的實質內容是否一
致,而有關圖式之揭露,主要規定於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之圖式標準(
37 CFR
§
1.84
)及設計圖式(
37 CFR 1.152
)章節。
(一)案例一
具外觀變化的
Icons
之畫面分割原則,有兩種揭露方式,一種將
Icons
畫面分
割越多越詳細,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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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另一種是
Icons
畫面大略分割,只要能顯示不同變化
的畫面即可,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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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而申請人要如何選擇揭露方式,基本上是一個專利範
圍的議題,申請人必須盡可能想像這個設計會在什麼情況下會被侵權,因此,要
申請的專利範圍應依申請人可能想像被侵權的範圍提出申請。如果可想像他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