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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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圖像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聲音或噪音來控制這投影光線時,而產生一些交互行為,則都有可能會變成符
合圖像設計適格的保護標的。因此,
Icons
GUI
是不是有互動性或操作性,才
是符合設計之定義的重點。
有關
Icons
GUI
具有互動性或操作性案例,例如當在使用手機
Icons
時,它有
不同的使用方式,當點選
Word
Icons
時,它就會把
Word
的應用程式打開,它是
一個主動式的
Icons
。或是如同使用手機上有一個電力
Icons
,它是告訴使用者還留
下了多少電力,或是有一個沙漏
Icons
,它告訴使用者手機還在執行,這些
Icons
不是使用者一定要點選它,但是它透過了圖像的呈現,傳遞給使用者一些資訊,
告訴手機在做什麼事情,或是透過它可以知道一些資訊。再者,如電腦桌布或開
機畫面,假若審查人員有疑慮,可請申請人說明,申請人就會說每十幾分鐘電腦
桌布這程式就會跑出來告訴使用者電腦還是在工作,所以這也是有互動性或操作
Icons
但在
YouTube
網站的影像或
WIPO
網頁上看到一個照片,若沒有操作功能或沒
有交互作用時,它只是從螢幕上顯現出來的一段動態影片或一個圖形式的圖像,
都只是純裝飾性方式呈現,是無法變成
Icons
GUI
,也無法獲得美國設計專利的
保護。
二、揭露要件之判斷
USPTO
審查人員審查圖像設計專利時,針對揭露要件之判斷,會以揭露內
容判斷有關說明書之設計名稱、申請專利範圍和圖式三者之間的實質內容是否一
致,而有關圖式之揭露,主要規定於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之圖式標準(
37 CFR
§
1.84
)及設計圖式(
37 CFR 1.152
)章節。
(一)案例一
具外觀變化的
Icons
之畫面分割原則,有兩種揭露方式,一種將
Icons
畫面分
割越多越詳細,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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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另一種是
Icons
畫面大略分割,只要能顯示不同變化
的畫面即可,如圖
8
所示。而申請人要如何選擇揭露方式,基本上是一個專利範
圍的議題,申請人必須盡可能想像這個設計會在什麼情況下會被侵權,因此,要
申請的專利範圍應依申請人可能想像被侵權的範圍提出申請。如果可想像他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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