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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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圖像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我國對於設計名稱之規定,如同美國記載方式,一定要指明所
運用的物品,因此,必須記載為「何物品之圖像」或「何物品之圖形
化使用者介面」,例如「螢幕之圖像」或「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
面」,不可只記載「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3.
圖式說明
圖式說明中必須清楚寫明請求設計之標的,表明在圖式中有以虛
線或一點鏈線表達圖像設計所具體應用之物品,例如應記載:「圖式
中以虛線表示手機之顯示螢幕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其只是用以圖解
說明之目的」
美國的圖式說明相當於我國的設計說明,在圖像設計的「不主張
設計之部分」記載方式與美國規定相同。
4.
申請專利範圍
如果其整體之揭露未提出或描述該主張設計為應用於電腦螢幕、
顯示器或顯示面板之電腦圖像,則申請專利範圍將產生瑕疵。
USPTO
審查人員會發出核駁的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雖然申請人通常會進行
說明、圖式及申請範圍等修正,試圖去克服核駁理由,但因申請時之
申請專利範圍並未揭露所應用之物品,修正後所導入的應用製品名稱
將會被視為新事項而核駁。
我國因不必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所以在判斷是否符合圖像設計之
定義,仍依我國專利法第
136
條第
2
項規定:「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
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作為判斷依據。
(二)圖式
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必須以圖式所揭示的整體設計內容界定,
USPTO
審查人員在評估
Icons
GUI
是否符合設計專利「製品」之圖式
時,必須讀取圖式全部揭露之內容,以判斷哪些為申請人所主張之設
計,以及判斷該設計是否應用於製品。因此,無論
Icons
GUI
是實施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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