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8 期 - page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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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從美國圖像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中探討可運用的申請策略
104.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8
二、申請形式要件
(一)說明書
說明書一定要描述為應用於電腦螢幕、顯示器、其他的顯示面板,
或其部分之
Icons
GUI
,分項說明如下:
1.
前言
與申請部分設計專利之記載方式一樣,必須敘明申請人姓名、設
計名稱、及簡要說明可具體實施該設計之物品的性質及用途。
2.
設計名稱
設計名稱在
Icons
GUI
上,是一個非常重要議題,因為它跟是否符
合美國專利法第
171
條規定的「製品」有相當關連性。
USPTO
審查人員
在判斷其是否清楚描述所主張之設計,可被接受的設計名稱包含「具有
圖像的電腦螢幕(
computer screen with icon
)」、「具有圖形化使用者
介面的顯示面板(
display panel with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或「具有
圖像的顯示面板的一部分(
portion of a display with icon
)」
6
。而設計名
稱有指名為「顯示裝置」或「顯示螢幕」時,則表示涵蓋任何物品的顯
示螢幕。
而無法充分描述的設計名稱,包含「圖像(
Icon
)」、「電腦的
圖像(
computer icon
)」或「用於顯示面板的圖像(
icon for a display
screen
)」,其中「用於顯示面板的圖像(
icon for a display screen
)」
不接受的原因在於它前面主要名稱仍是「
icon
」本身,而後面「
for a
display screen
」這幾個字,基本上是個形容詞,它只是講到
icon
的使用
目的,因此,這樣的標示就是指
Icon
本身,而不是製品本身,設計名
稱並未未適當地表示其應用於製品之設計。
6
請參照
MPEP 1504.01 Statutory Subject Matter for Designs[R-08.2012]
/
offices/pac/mpep/mpep-1500.pdf
201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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