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2 期 - page 7

103.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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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商標反向混淆之探討
「反向混淆」,係相對於傳統之「正向混淆」而言。所謂反向混淆,係指後
註冊之商標(以下簡稱「後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
於先註冊商標(以下簡稱「先商標」)之商標,但因後商標為具有較高知名度之
商標或後商標使用人為在市場上居於較強勢之企業,而先商標使用人為規模較小
之企業,致使商品/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先商標與後商標為同一來源,亦即均
源自於後商標使用人,或雖不會誤認二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先商標
之商品/服務為源自後商標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先商標使用人為後商標使
用人之子公司、被授權人、加盟於後商標使用人之加盟企業或與後商標使用人存
在其他類似關係者。
惟應注意者,以上說明係就註冊主義下所為之定義。在使用主義下,反向混
淆中先商標、後商標之認定係以使用的先後判斷之,而非以註冊之先後判斷之。
在註冊主義下,原則上先後商標應以申請註冊的時間先後判斷之,因此後註冊之
商標,就算在先註冊商標註冊時已開始使用,但申請未註冊者,仍屬後商標。
(二)反向混淆之特性
反向混淆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
有先、後兩商標:判斷先、後時序商標之標準,在使用主義的國家,如
美國,係以使用之先後認定之;在註冊主義的國家,如我國,則以註冊
之先後認定之。在我國,後商標亦必須註冊,蓋後商標若未經註冊,不
論正向或反向混淆,先商標均得以侵權為由對後商標主張權利,即無特
別探討反向混淆之必要。
2.
先商標與後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且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
服務。
3.
通常先商標使用人是屬在市場上規模較小的企業,而後商標為具有較高
知名度之商標或其使用人為規模較大,在市場上具較強勢地位的企業,
致商品/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二商品/服務係均來自後商標權人,或
誤認源自與後商標權人有關聯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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