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2 期 - page 13

103.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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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商標反向混淆之探討
銷售數字,但與後使用人同時使用該商標將降低先使用人對該商標所代表的商譽
之控制權,後使用人大量的廣告活動也將造成先使用人先前就該商標所投入的資
金之損失,基於上述理由,反向混淆理論亦屬侵害商標權的一種態樣。
然而亦有反對承認反向混淆理論者,於
A & H Sportswear, Inc. v. Victoria's
Secret Store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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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法院指出一個未就自己擁有之商標進行拓展和投資之商
標權人,卻可排除已就商標投入大量投資之後使用人顯對後使用人不利。再
者,審理法院亦指出反向混淆理論的存在將使大規模的公司害怕將其商標使
用於新的產品線上,維多利亞的秘密便不會把其用於內衣之
The Miracle Bra
標,用於泳衣產品上,進而大型公司將不會擴展自己之業務種類。儘管如此該
案審理法院仍然承認,若是欠缺反向混淆條款,由於小型經營的商標權人會擔
心其商標權日後會遭大型企業所侵奪便欠缺對商標進行投資之誘因,最後該案
仍採納反向混淆理論。
3.
反向混淆商標權侵害之救濟
1
)先商標權受損之證明及救濟方法
第三人故意侵害已註冊之商標或有聯邦商標法第
43
a
)條造成混淆誤認之
情形,商標權人除得請求法院核發禁制令排除將來的侵害外,商標權人亦得依據
聯邦商標法第
35
20
就侵害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請求金錢損害賠償。依該條規定,
法院應自商標權人所受之損害與被告所獲得之利益評估損害賠償金的額度。在反
向混淆,若反向混淆會造成商標權人銷售額度的下滑,商標權人自然受有損害得
請求金錢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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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商標權人的銷售數量未減少商標權人可藉由商標價值與
商譽的減損證明其受有損害,此時由於商標權人所受之損害為失去對商標與該商
標所表彰之商譽的控制力,若欲計算損害賠償額勢必就本質上為無體財產之商標
權作價值評估,這對審理法院而言並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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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A & H Sportswear, Inc. v. Victoria's Secret Stores, Inc., 237 F.3d 198, 57 U.S.P.Q.2d 1097, 1117 (3d
Cir. 2000).
20
15 USC
§
1117.
21
Visible Systems Corp. v. Unisys Corp., 551 F.3d 65, 74–75, 89 U.S.P.Q.2d 1194 (1st Cir.2008).
22
Leah L. Scholer, RIGHTING THEWRONG IN REVERSE CONFUSION, 55 Hastings L.J. 737, (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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