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2 期 - pag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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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2
本月專題
商標反向混淆之探討
一、前言
商標最主要之目的在表彰商品/服務的來源,並使消費者得藉以與他人
的商品/服務相區別。因此,商標最原始的功能是識別功能及表彰來源功能
Unterscheidungsfunktion & Herkunftsfunktion
),該二功能均在證明商標來源之
同一性(
Ursprungsindetät
),亦即對消費者或最終的購買人擔保,使用系爭商標
商品/服務具有相同之來源。若商標權人以外之第三人使用系爭商標,有致商品
/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系爭商品/服務來源之虞時,消費者已無法透過商標來
識別商品/服務的來源,即有礙商標的保護功能,從而構成商標權之侵害,故混
淆誤認之虞為商標法最核心的議題之一。惟混淆誤認之虞除一般所探討之正向混
淆(
forward confusion
,或稱「順向混淆」,即誤認先商標與後商標之商品/服務
均源自先註冊商標之商標權人,或誤認源自與先商標權人有關聯之人)外,是否
包括反向混淆(
reverse confusion
,或稱「逆向混淆」,即誤認二商品/服務係來
自後商標權人,或誤認源自與後商標權人有關聯之人)?又判斷有無反向混淆之
虞應參酌哪些因素?與正向混淆之判斷是否有別?其次,若有反向混淆之虞時可
以如何請求救濟?均為本文探討之問題。
關於反向混淆,我國有關判決不多,因此本文先以美國及中國大陸之學說及
實務見解加以說明,之後再就我國實務見解及在侵權訴訟時是否有反向混淆之適
用探討之。
二、反向混淆之意義及特性
(一)反向混淆之意義
首先說明何謂混淆誤認之虞。所謂混淆誤認之虞,係指商品/服務之相關消
費者誤認二商標為同一來源,或雖不會誤認二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
二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
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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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商標有使消費者對其表彰之商品/服務的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
混淆誤認之虞而言(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455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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