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2 期 - page 3

103.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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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的話
編者的話
商標之主要目的在於表彰商品暨服務來源,並使消費者得藉以與他人的商
品/服務相區別,同時,商標亦為企業最重要之資產,企業間商標近似混淆
可能對於企業及品牌產生無可彌補的傷害,因此判斷商標間是否構成混淆誤認
之虞,於商標審查實務上占有重要之地位,本刊特以「判斷混淆誤認之虞面面
觀」作為本月專題,針對「商標反向混淆」與「市場調查於商標混淆誤認判
斷」進行深入探討,以期能對於商標混淆誤認有更明晰的認識與瞭解。
反向混淆指商品/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先註冊(或使用)商標之商品/
服務係源自於後商標使用人,或是先註冊(或使用)商標之使用有侵害後商標之
商標權的行為,近年來美國及中國大陸有若干關於反向混淆之判決,於我國是否
亦該承認商標反向混淆?由陳昭華教授與曾禎祥律師合著之「商標反向混淆之探
討」,文中將針對「判斷有無反向混淆之虞應參酌之因素」、「若有反向混淆之
虞時可以如何請求救濟」等相關問題加以探討,綜整美國及中國大陸於實務上之
見解並加以綜合比較,文末提出完整結論,論述精闢,極富可讀性。
市場調查乃是證明系爭商標是否會對消費者構成混淆誤認判斷最廣泛運用
的方法之一。然而市場調查之證據能否為法院接受,進而發揮證明力,則需視相
關證據法則與法律規範而定。而我國法對於市場調查報告之證據能力,並無直接
之規定,因此早期司法判決否定市場調查之效力。近年雖有所改善,然究竟市場
調查在商標爭議案件中能夠發揮的功能為何?是否對法院之認定能產生直接的影
響?則並不明確。由馮震宇教授所為文之「論市場調查於商標混淆誤認判斷之發
展」,文章透過歐美有關市場調查的相關判決與學者之研究出發,探討國際間對
市場調查報告在商標侵害案件中之地位與角色,進而探討我國司法機關對市場調
查態度的演變,使讀者對市場調查報告與商標侵權認定的關係有更明晰的認識與
瞭解,文章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智慧財產法院係於民國
97
年設立,審理新制之重點及特色包含:有關智慧財
產權訴訟之民事第一、二審,刑事第二審及行政訴訟第一審,集中由智慧財產法
院管轄,另設置技術審查官並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等,由林欣蓉法官所為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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