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IPO宣布因COVID-19疫情影響再次延長截止期限(2020年4月29日)
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發布第EX-20-4號決定,對於所有程序中之截止期限落在2020年5月1日至5月17日之間者,延長至2020年5月18日,以在COVID-19疫情期間為申請人提供支持和協助。
這是EUIPO為應對COVID-19疫情造成的特殊情況,第二次全面延長截止期限。第一次是在3月16日發布EX-20-3號決定,將所有截止期限自2020年3月9日至4月30日,延長至2020年5月1日。
所有程序之截止期限,無論是指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如落在2020年3月9日至5月17日者,都將延長至5月18日。
延長期限影響範圍包括EUIPO管理下的所有程序:
1. EUIPO各部門及其上訴委員會通知的期限。
2. 歐盟商標法(EUTMR)、歐盟商標法施行細則(EUTMIR)、歐盟商標授權規則(EUTMDR),及歐盟設計法(CDR)、歐盟設計法施行細則(CDIR)規定的期限。
包括援引巴黎公約或其他國際條約的期限,及不論是否依EUTMR第104條第5項和CDR第67條第5項不適用回復原狀之期限。
本次延長適用之法定期限:
1. 申請費的支付(EUTMR第32條)。
2. 優先權(EUTMR第34條第1項和CDR第41條)。
3. 國際展覽會優先權(Exhibition priority)(EUTMR第38條第1項和CDR第44條)。
4. 異議期間(EUTMR第46條第1項)。
5. 異議費用的支付(EUTMR第46條第3項)。
6. 權利期間展延之申請(EUTMR第53條第3項 和CDR第13條)。
7. 提交上訴申請和理由說明,及繳納上訴費用(EUTMR第 68條第1項和CDR 第57條)。
8. 商標申請或註冊之轉換(Conversion)( EUTMR第139條)。
9. 註冊設計專利之延緩公告(Deferment of publication)(CDR第50條)。
期限的延長自動生效,申請人無須另外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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