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94 期 - page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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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專題
非傳統商標保護常見問題之探討
104.02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94
標的認定有不明確的情形,動態商標尚無類似氣味商標在先天上有欠缺「圖文表
示」要件之困難。
而歐盟執委會
2013
3
27
日商標制度修正新聞稿中,提議討論到廢除原
有的「圖文表示」要件,
2014
5
2
日歐盟理事會(
General Secretariat of the
Council
)於布魯塞爾會議正式提案,如此一來對於商標提供更靈活的保護與更多
彈性空間,同時更加提高非傳統商標法律的確定性。由於我國商標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明定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其源自歐盟的「圖文表示」精神,為當時修法時重要參考因素,不久的將來歐盟
是否會打破「圖文表示」要件,讓我們拭目以待。
最後,在非傳統商標審查中有關氣味商標方面,目前最大的挑戰是商標圖樣
之圖文如何表示、氣味商標之樣本如何交付審查、如何對第三人公告,以及檔案
儲存問題。筆者建議:
一、可參考美國作法,接受商標圖描述欄位應以詳細的文字說明及感官描述
使消費者易於理解,並檢附氣味商標樣本。另外,應可適度地接受輔以
高科技之技術方式表示文件報告,釐清商標權利範圍,藉由科技技術確
定其標的範圍。一般消費者雖然不易理解氣味化學方程式、色譜技術、
氣味質量光譜等高科技技術,惟因申請人同時闡明詳細的文字描述,且
透過所檢附的氣味商標樣本,同樣能達到讓消費者易於理解的境界。在
詳細的文字描述可達到清楚明確及不易誤認的大前提下,建議我國可以
適度地開放氣味商標核准註冊。
二、藉由前述參、(三)、
1
所提及日本「嗅覺螢幕」、「嗅覺電視」、
「香味傳輸服務」等技術,在商標審查主管機關利用公用電腦裝設相關
設備,當審查人員有氣味商標註冊申請案件時可至公用電腦作業。另於
主管機關所在地或全省北、中、南各地服務處亦可設置公用電腦供民眾
查詢氣味商標,方便體驗利用嗅覺的氣味商標。
三、至於提交樣本,可以利用吸附了氣味的氣味化驗卡、香水試紙、色譜分
析及吸墨紙等,存放在專業密封玻璃瓶內交付審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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