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186 期 - page 7

103.0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186
7
本月專題
探討我國設計專利開放一案多實施例申請態樣之可行性
壹、前言
在設計專利的審查實務上,有關設計專利單ㄧ性之規定,基本精神是基於申
請實務運作、方便有效利用審查資源與社會上公益性考量,是對申請人、公眾及
專利專責機關在專利案的查閱、利用、分類、檢索及審查之便利。
但目前我國對於設計專利單ㄧ性判斷,似乎較著重於專利專責機關在申請實
務上之方便運作為考量,較少從申請人的角度,去思考其欲擴大設計保護標的及
方便日後維護權利的觀點著手,其長年以來對於「一設計一申請」的定義,仍然
以較保守的運作方式認為「每一設計專利申請案只能揭露之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
物品」,顯然對專利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定「一設計一申請」的立法精神,解釋有
些狹隘。
本文將藉由瞭解美國設計專利單一性判斷之相關法規、細則及審查基準,並
以一案多實施例的前導判例及審查實務,進行判斷原則與步驟的解析,再者以實
際案例詳加說明其一案多實施例的申請態樣及判斷方式,以便探討我國設計專利
開放一案多實施例申請態樣之可行性,並給予後續修訂相關法規與審查基準之建
議,以提升擴大設計專利保護之目的。
貳、美國一案多實施例的歷史沿革
美國國會在
1790
年通過第一部專利法,到了
1842
年才立法對設計進行專利保
護,但授權對象只限於美國公民或想成為美國公民之居留者,可針對物品或織品
上所創作之印刷圖案的裝飾給予專利保護。直到
1952
年修法才奠定美國現代專利
法的基本架構
1
,該部專利法對於有關設計法條架構與內涵至今並沒有太大變化,
其中第
171
條是有關設計定義及適用法條,第
172
條是有關優先權,第
173
條是有
關保護期限。
1
【美國專利法的歷史沿革】,百度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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