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57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圖9 系爭設計 圖10 無效證據 一、新穎性 (一)「虛擬果凍豆」無效案例35 依據歐盟設計規則規定,若系爭設計在申請日(優先權日)前有與 之相同設計已公開者,將會喪失新穎性36。另相同設計的判斷允許二設計 間存在非關實質的細部差異(immaterial details)37。 本案系爭設計的產品名稱為「螢幕顯示及電腦圖像38」(screen displays and icons),也就是圖9「Candy Crush」中可用手指移動的虛擬 糖果,無效申請人以俗稱雷根糖的圖10「果凍豆」(Jelly Bean)作無效 證據。設計權人以系爭設計為電腦圖像,其用途在於藉由視覺輔助以控 制電腦程式,無效證據則是一種零食,且色彩上有所差異為由,主張系 爭設計與無效證據為不同設計。 審判部審理時指出,歐盟共同體設計對於新穎性的判斷向來毋庸考 慮設計所應用產品為何,也就是拿「果凍豆」和「螢幕顯示及電腦圖像」 論究新穎性,並無不可。再來基於系爭設計是以黑白圖片顯示,故不應 認定其主張特定色彩,因此在比對時不應將系爭設計的色彩(紅色)納 入考量。綜上所述,基於系爭設計及無效證據皆具有腰豆形外觀,故系 爭設計最終因不具新穎性而設計權無效,另基於系爭設計因欠缺新穎性 而無法與無效證據產生不同視覺效果之故,該系爭設計亦不具獨特性。 35 Case R 1947/2015-3, TeamLava, LLC v. King.com Limited, (1 December 2016) Decision of the Third Board of Appeal. 36 設計規則第5條第1項。 37 設計規則第5條第2項。 38 歐盟註冊共同體設計註冊號:2216416-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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