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58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再探究:歐盟篇 論述 (二)臺歐盟審查實務比較 由於歐盟對新穎性判斷完全不在乎產品為何,因此「實體果凍豆」 可用來作為「虛擬果凍豆」不具新穎性的無效證據。相較於歐盟在共同體 設計的新穎性判斷只論外觀是否相同,不問產品為何。我國設計專利新 穎性判斷除了應考量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外,尚應審究該設計所應用之 物品是否相同或近似39。以本案為例,基於該名稱為「螢幕顯示及電腦圖 像」,在我國會將該圖像設計所應用之物品認定為「可應用於含有螢幕 顯示之各類電子資訊產品的『電腦程式產品』」,倘無效證據為可食用「果 凍豆」,因食品之物品性質與電腦程式產品截然不同,即便外觀長得一 模一樣,在我國還是會因二者為不相同、不近似之物品,而難以作為「虛 擬果凍豆」不具新穎性之無效證據。 此外,臺歐盟在新穎性的審查操作上有一個很大的差異,就是歐盟 認為新穎性是一種客觀判斷,所以沒有判斷主體40。相較之下,我國專利 法雖未規定新穎性審查之判斷主體,惟基於設計專利權效力旨在排除他 人於消費者市場抄襲或模仿設計專利之行為,因此在侵權比對、判斷時, 會以「普通消費者」為主體來判斷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設計是否為相同 或近似之設計41。鑒於我國設計專利侵權判斷及新穎性皆有相同、近似設 計判斷之故,因此我國新穎性會以「普通消費者」作為判斷主體,最後 就是我國與歐盟的新穎性引證皆只能和單一先前技藝進行比對42。綜上, 本文將臺歐盟新穎性實務差異整理如表3所示: 39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3-3-8~3-3-9 頁。 40 C-32/08 Fundación Española para la Innovación de la Artesanía (FEIA) v Cul de Sac Espacio Creativo SL and Acierta Product & Position SA [2009] ECLI:EU:C:2009:418. 41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3-3-8頁。 42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3-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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