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44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本月專題 三、誰是專利申請權的利益關係者 當人工智慧擬制當發明人的部分法律能力,在法律制度上需要進一步討論法 律上的利益分配:本文從以下四類利益關係者進行分析,人工智慧的開發企業、 人工智慧的使用者、人工智慧的物權擁有者或人工智慧付費帳號擁有者。 第一類利益關係者,人工智慧的開發企業:在僱傭關係中,當人工智慧的開 發企業為雇用人時,並雇用員工開發人工智慧的演算法,受雇人完成職務上之著 作,在沒有契約約定的情況下,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人工智慧的開 發企業(雇用人)享有。若當人工智慧的開發企業為出資人,出資聘請受聘人完 成之人工智慧的演算法,在沒有契約約定的情況下,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以受聘 人為著作財產權人。可另外契約約定以出資人(人工智慧的開發企業)為著作財 產權人。所以在人工智慧的開發企業可以根據著作權法或利用契約約定擁有應屬 於企業的著作財產權或榮耀。並且當人工智慧為發明人的研發成果,人工智慧的 開發企業對於該專利申請案的貢獻也相對低了。因此,人工智慧為發明人程度的 研發成果,不應再屬於人工智慧的開發企業。 第二類利益關係者,人工智慧的使用者:人工智慧的使用者若為企業的員工, 其使用的人工智慧本屬於企業所擁有的,並加上企業會跟員工簽屬僱傭契約。因 此,其人工智慧擬制當發明人的專利申請權應該屬於企業。 第三類利益關係者,人工智慧的物權擁有者:此處人工智慧的物權擁有者定 義為企業投資了經費購買了人工智慧,及買斷人工智慧的情況。提供人工智慧讓 其員工可以利用人工智慧進行開發,在僱傭契約約束下的員工工作成果,專利申 請權本來就該屬於人工智慧的物權擁有者,例如企業或擁有該人工智慧的自然人。 第四類利益關係者,人工智慧付費帳號擁有者:目前若人工智慧是帳號制度, 企業購買了帳號,提供其員工可以登入人工智慧的帳號進行開發。在僱傭契約約 束下的員工工作成果,應屬於企業主。因此,專利申請權本來就該屬於人工智慧 付費帳號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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