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43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本月專題 第二點、避免美國專利訴訟過程中所導致的專利瑕疵:若人工智慧的貢獻達 到了發明人程度時,企業卻安排自然人當發明人。但由於美國專利申請,發明人 若是記載錯誤,專利申請權就沒有真正移轉給企業主,即企業主沒有取得完整專 利申請權,導致未來專利訴訟時,該專利可能會有不可實施的情形40。因此,即 使此美國申請案獲准專利,將來進行美國專利訴訟過程中,對方律師根據聯邦民 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FRCP)進行證據開示,並根據FRCP 27 與FRCP 28 詰問證人(Depositions),藉由進行詰問系爭專利相關自然人的方 式直接獲取證據確認誰是真正發明人;或直接詰問掛名發明人,取得系爭專利的 發明人不實的證據,而導致自然人掛名發明的專利不可實施。未來若專利法修改 人工智慧的貢獻達到了發明人可以用人工智慧當發明人時,企業就不會有動機使 自然人當發明人,因此可以避免專利權不可實施或無效的嚴重問題。 第三點、可避免人工智慧的貢獻達到了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地位之研發成果 變成公共財:如前述理由五,導致企業選擇不申請專利,使得人工智慧的貢獻達 到了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地位的研發成果變成公共財。但本文認為這樣的情形, 將會導致以人工智慧進行開發研究的發展受到阻礙,不利於人工智慧產業的經濟 發展。 第四點、避免同一專利家族中的個別國家專利,因為各國制度上的不同,而 產生世界各國之申請案中發明人的不同。例如,若有一個國家先行開放了人工智 慧可以當發明人的情狀下,該國專利申請時,申請人就會以人工智慧當發明人申 請專利。但尚未允許的國家的相應申請案會出現發明人不一致的情形,可能會造 成程度不一的影響。 因此,本文基於上述幾點不同角度,基於公共利益與人工智慧產業發展,認 為應該根據部分法律地位的法理,要給予人工智慧擬制當發明人的部分法律能力。 40 前揭註22,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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