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45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本月專題 從自然人角度說明,企業雇用員工來開發,不論是開發所需資源成本或是人 力成本,皆由企業負擔,企業需要承擔失敗的風險,所以企業主取得專利申請權 是有其道理。因此,根據上述針對四類利益關係者進行分析,在類比自然人情形, 企業負擔人工智慧的設置成本與用人工智慧開發風險的角度,人工智慧開發出來 的結果,由企業取得專利申請權,乃理所當然41。本文認為對於社會與經濟成長 的角度,最合理與最有效率的利益分配是將該專利申請權分配給人工智慧的物權 擁有者或人工智慧付費帳號擁有者。 以美國專利制度為例,當確定將專利申請權分配給人工智慧的物權擁有者或 人工智慧付費帳號擁有者,需要考慮到美國專利申請權轉讓的簽署專利申請權轉 讓書的問題。 因此,關於專利申請過程中的所需第二權能,賦予人工智慧在法律上擬制簽 署轉讓專利申請書的部分法律能力,使得人工智慧可以將專利申請權轉讓給公司。 因為擁有該人工智慧的企業或自然人是促使人工智慧開發出該研發成果的啟 動者,本文認為採用主僕關係(Master-servant situation),僕人自主行動,但同 時只代表主人42。 在採用主僕關係下,人工智慧具有成熟僕人的功能,因此沒有必要為人工智 慧提供所有的法律能力,只需要給予其部分法律能力。只需授予人工智慧(僕人) 與擁有人工智慧的企業(主人)的締結契約所需的部分法律能力43,即簽訂轉讓 美國專利申請權的轉讓書的能力。主僕關係類似企業雇主與員工的關係,相當於 企業與人工智慧的關係。因此,藉由第二權能賦予法律上擬制簽署轉讓專利申請 書的部分法律能力,即可以合法的轉讓專利申請權給企業。根據專利法制度,員 工職務上發明本屬於企業雇主,因此讓擁有人工智慧的企業或自然人為專利申請 權的取得者也是符合目前的專利法規定。 41 前揭註22,頁14。 42 Schirmer, supra note 25, at 136. 43 Id.at 13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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