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39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本月專題 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於發明人的解釋,可見法官是以自然人為出發點, 原則上是自然人中對於發明有實質貢獻之人或自然人中可以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 創作之人。因此,在智慧財產法院的解釋下,人工智慧系統永遠無法以自然人為 出發點,因此人工智慧在現有臺灣司法系統很難取得發明人的資格。 最高行政法院110 年度上字第813 號判決提及「而『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 研究發明之人,發明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 人,其須就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並進而提出具體 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發明人可自為專利申請權人,亦得將專利申請權以 法律行為讓與他人,或死亡時由繼承人繼承;專利申請權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 發明人享有姓名表示權。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係人格權之一種,故發明人必係自 然人37」。 最高行政法院強調發明人是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有貢獻的人,要實際提出具體 的技術手段。強調發明人可將專利申請權讓與給他人,因此發明人具有權利能 力。發明人享有屬於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發明人必定為 自然人。 因此,由上述的我國實務判決可知依照目前我國專利法或民法的法律規定, 人工智慧很難被授予發明人的地位。 觀諸世界各國的狀況,在現有行政體系與司法體系皆全部否定人工智慧可以 當發明人。從現行的專利法分析,是完全正確。但如同美國專利律師Ryan Abbott 的看法,由於目前只有自然人可以當作發明人,他認為目前專利制度不是好的制 度,Ryan Abbott 認為隨著科技技術進步,我們應該要從鼓勵人類從事發明轉向鼓 勵人類建立可以發明產品的人工智慧38。即未來人工智慧的能力達到可以自行研 發時,依目前智慧財產權法,可以選擇專利或營業秘密保護,若企業無法使用專 利保護人工智慧的自行研發成果,只能用營業秘密保護,但是當企業對於營業秘 37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13號判決。 38 William Chindrawa1, Revolution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tifi cial Intelligence as the Inventor of a Patent, 1, in ANTHOLOGY: INSID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18, 26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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