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38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以人工智慧為專利法上發明人的法律分析 本月專題 四、我國實務 由於我國專利法,對於發明人並沒有明確定義,因此需要參考法院對於發明 人的定義。因此,本文整理近年來智慧財產法院3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最高 行政法院對於發明人的定義解釋: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60 號民事判決提及「發明人係指實 際進行研究發明之人,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 所謂『實質貢獻之人』則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所欲解 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 之技術手段,即精神創作,是指發明之構想,詳述及具體化作業者,原則上為研 發人員 ,然並不包括僅提出構想或作實驗驗證之人。只有發明之構想,尚不足以 產生一件發明,構想產生後,必須有預測結果程度之詳述及具體化,各種具體化 的技術都可以申請專利,蓋專利所保護的是其技術手段而非其構想3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 年度行專訴字第4 號判決提及「是依我國現行專利 相關法規及實務見解,專利法上之發明人須為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 具有實質貢獻、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自然人。人工智慧沒有完成發明從 事精神創作之自主意識或心智,不會因期望獲取專利保護而激勵其創作動機,亦 無法作為權利主體將其實際創作,以專利申請權人之地位移轉他人;而所謂人工 智慧為發明人之所有權人或擁有者,亦不符合專利法第5 條第2 項專利申請權人 之要件」35。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判決也引用民法對於自 然人的定義:民法第一編第二章「人」之第一節「自然人」第6條、第二節「法人」 第25 條、第26 條規定可知,僅自然人及法人擁有權利能力,人工智慧並非「自 然人」亦非「法人」,不是我國法律意義上之「人」36。 33 現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4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 35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判決。 36 同前註。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