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24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本月專題 人工智慧訓練與著作之合法利用 「音樂現代化法案(the Orrin G. Hatch — Bob Goodlatte Music Modernization Act, MMA)」,擴大音樂著作法定授權機制,打破音樂著作被壟斷之可能,同時降 低授權成本,以符合數位網路科技之實際需求46。 目前,各國關於人工智慧於智慧財產權法制中之因應調整,仍處於「停、聽、 看」之審慎評估階段,密切觀察相關產業與科技之持續互動,避免法律過早介入, 誤導或阻礙人工智慧產業之發展。本文建議,在維持智慧財產權法制數百年來所 確立之以人之智慧創作發明為核心之原則下,以下幾個方向得為法制調整之思考: (一) 建立法定授權機制:法定授權機制得以解決人工智慧訓練過程中,大量、 完整利用既有著作而難以取得所有著作權人授權之困難,使得利用人無須 逐一與著作權人洽談合意授權,即得於人工智慧訓練過程中大量、完整利 用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惟應依著作權專責機關所定使用報酬率,向著作 權集體管理團體支付使用報酬。此項制度在解決取得授權困難,大幅降低 授權成本,有助人工智慧技術及產業之發展,並能確保人工智慧開發者大 量、完整利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後,無從獨占巨大利益,而該項利 益因個別著作權人所得金額極其微薄,實質意義不大,可無須直接分配給 個別著作權人,改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於有利於全體著作權人之 活動中,例如保護著作權之法令宣導、扶持新秀創作人、救助老弱著作權 人,或是遊說有利於整體著作權人之立法。現行著作權法第46 條之1 關 於遠距教學及第47條關於國民教育使用教科用書等之著作利用,已有「法 定授權」制度,新增人工智慧訓練利用著作之「法定授權」制度,法制上 並不突兀。 (二) 允許著作權人得退出前述法定授權機制:由於前述「法定授權」機制之功 能,僅在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及產業之發展,解決授權困難並降低授權成本, 惟發展人工智慧技術及產業之利益,尚不足以強大到作為限制著作權之堅 強理由,如著作權人堅持拒絕其著作被作為訓練人工智慧之素材,仍應予 以尊重,允許其得行使「退出(opt out)」被利用之權利。 46 參閱拙作,美國2018 年MMA法案對音樂著作利用之影響,http://www.copyrightnote.org/ ArticleContent.aspx?ID=54&aid=2884(最後瀏覽日: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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