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19 人工智慧訓練與著作之合法利用 本月專題 不過,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於Bundesgerichtshof 一案中,則規避著作權之例外 及限制之判斷,採默示授權之見解。法院認為,在技術上,網頁內容之著作權人 得於網頁程式碼內置入拒絕重製及鏈結之技術,達到阻絕重製及鏈結之效果,其 既然未採技術阻絕又將著作上傳網路,顯然有默示授權之意。然而,獲得授權始 得利用著作,係著作權法之基本原則,不得倒果為因,認為著作權人未以該項技 術阻絕,即屬默示同意搜尋引擎之重製及鏈結40。 肆、人工智慧之合理使用爭議及解決可能 人工智慧之運作,尤勝於前述「縮圖鏈結」、「框架鏈結」、「超鏈結」、「頁 庫存檔」及全文檢索,其係結合「記憶」、「學習」及「演算」功能。其先有電 腦程式之設計,使其具備「演算」能力,再使既有資料被納入資料庫以供作為「演 算」之依據,而「演算」之成果屬於「學習」之效果,亦被納入資料庫中。同一 套AI系統,不斷投入新資料,同時持續「演算」而「學習」,如同人腦之吸收新知, 時時精進,越發成熟。 一、人工智慧之訓練可能 人工智慧之運作,究竟如何進行,屬於事實議題,開發者基於保護自身技術 秘密利益或避免引發侵權之法律風險考量,多半未公開。其間所牽涉著作之利用 情形,約可區分如下: (一) 人工智慧之資料庫係完全複製既有著作,不問係透過爬蟲程式於網路上廣 泛抓取,抑或係經由人工輸入,均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著作之行為。 (二) 人工智慧僅係以程式偵測並記錄網路上著作之特徵,轉換成數據,儲存於 資料庫中,以利後續針對使用者需求之演算,資料庫中僅有自己轉換而成 之數據,無該數據所本之著作,則未涉及重製著作之行為。 40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 April 29, 2010, case I ZR 69/08. 另參見P. Bernt Hugenholtz and Martin Senftleben (2012), Fair Use in Europe: in Search of Flexibilities,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Law Research Paper No. 2012-39, https://research.vu.nl/ws/portalfiles/portal/2943008/Fair+Use+in+ Europe+In+Search+of+Flexibilities.pdf (last visited Dec. 2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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