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304期

14 113.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304 本月專題 人工智慧訓練與著作之合法利用 著作權人主張Google 的作法侵害其著作權,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及聯邦第 2 巡迴上訴法院均認為Google 之行為屬於合理使用28。法院認為,Google 未經授 權將所有圖書數位化以利搜尋,最後僅呈現極少數搜尋結果之內容,不足以取代 圖書市場,該項具「高度之轉化性(highly transformative)」之行為,即使有營 利性質且有獲利之動機,仍屬於合理使用。 三、美國司法機關之思維 美國憲法第1條第8項關於著作權保護條款及第一修正案關於言論自由規定, 一直係美國司法機關考量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原則適用之核心所在。前者關注著作 權之保護,後者強調言論自由之重要,而在著作權法中規範合理使用原則,正係 二者間之協調29,司法機關務必於保障著作權及言論自由之間,進行審慎之均衡。 美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之規定,明定於第107條,該條規定: 「縱有第106 條及第106A條之規定,為批評、評論、新聞報導、教學(包 括教室使用而多份複製)、學術或研究之目的,而以重製物或錄音物方式重製, 或以各該條文所定之方式,合理使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不構成著作權侵 害。於決定特定之使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時,應考量之因素應包括: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28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No. 05 Civ. 8136 (DC) (S.D.N.Y. Nov. 14, 2013):Authors Guild v. Google 721 F.3d 132 (2nd Cir. 2015). 29 在Eldred v. Ashcroft 案中,執筆之Ginsburg 法官特別強調:copyright law contains built-in First Amendment accommod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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