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4期

111.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4 67 判決摘要 系爭圖檔「元件外形、元件間的空間配置關係」部分,可將 A 公司公開銷售之雙 面成形機簡單拆解分離,予以觀察即可輕易得知;「部分元件的表面加工精度」 部分,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製圖規範( CNS 標準)有法定之精度符號,且表面加工 精度也可以透過表面粗度量測儀器輕易測得;就「元件尺寸」部分,只要將實機 拆解成元件,以目前早已成熟的三次元量測儀技術簡單施以量測,就可以測到幾 乎完全接近實際元件尺寸的數值,故系爭圖檔不具秘密性,非屬營業秘密,爰改 判甲無罪。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判決見解】 一、所謂透過「還原工程」( Reverse Engineering )方式獲知營業秘密內容,即 非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不發生侵害營業秘密問題者,係指第三人透 過合法手段取得他人營業秘密所附著之產品後,進行逆向分析及研究,以演 繹並得出該產品之處理流程、組織結構、功能效能及規格等設計要素,藉以 瞭解該產品之製造或研發方法等資訊。以還原工程探知他人之營業秘密,乃 為第三人自行研發取得之成果,並非不公平競爭之手段,故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第 2 項所列不正當方法之「其他類似方法」一詞,依其立法理由所載,並 不包括還原工程在內。 二、 A 公司對於系爭圖檔已採取必要之合理保護措施,第三人透過不正當方法取 得產品(如竊取未上市之原型機),並進行還原工程獲得營業秘密,縱使於 還原工程中付出努力及成本,因其取得產品之方法本身不具正當性,自不應 許其從違法行為取得任何利益。從而,第三人如主張所取得之資訊(營業秘 密),可以透過還原工程而輕易得知,即應究明其是否以合法方式為之,倘 若是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資訊,縱該資訊確可透過還原工程而輕易得知,仍 屬營業秘密保護之標的,以符營業秘密法之立法意旨。 三、結論   原判決認定甲係以不詳方式取得系爭圖檔,究竟甲是否以正當方法取得 系爭圖檔,此攸關甲主張還原工程之抗辯是否成立之判斷,事實仍有未明, 致最高法院無從就此部分為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爰撤銷智慧財產法院案二 審判決,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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