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4期

66 111.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4 判決摘要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93 號刑事判決 營業秘密案件刑事判決 【爭點】 被告透過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資訊,不得主張還原工程之抗辯。 【案件事實】 被告甲原擔任告訴人 A 公司董事長特助、總經理等職務, A 公司於 101 年間 接獲廠商委託設計並製造雙面 UV 成形機,由甲辦理業務接洽,指派專人以客製 化方式設計並繪製完成 UV 雙面成形機整機圖設計圖電子檔,據以製造生產 UV 雙面成形機。甲自 A 公司離職後,另行成立 B 公司,為執行 B 公司業務,未經 A 公司授權,將「於不詳時間以不詳之方式取得」之上開 UV 雙面成形機整機圖 電子檔違法重製後;再以電子郵件寄給代工廠商,委託製造 UV 雙面成形機。 案經 A 公司提出告訴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系爭設計圖電子 檔係由 A 公司獨立開發設計,其內容包含 A 公司對於 UV 雙面成形機整機細部元 件如何配置與精確之長度,此部分即 A 公司對於 UV 雙面成形機之品質如何提昇 及客製化如何配合之優勢工業技術,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士所知悉之資訊; 相關機具製造領域具習知技術之人獲悉該圖檔,即得據以製造 A 公司客製之 UV 雙面成形機,或至少可以節省試誤時間,提昇生產效率;又 A 公司將系爭圖檔視 為公司內部文件,除於會議中口頭教育員工外,更於雲端資料區分權限,並設置 密碼及取得圖檔之申請流程,故系爭圖檔具秘密性、經濟價值, A 公司亦對其採 取合理保密措施,而為 A 公司營業秘密。甲未經 A 公司授權即重製系爭圖檔,並 以電子郵件寄送代工廠商,觸犯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之知悉營 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罪。 甲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為,第三人以合法手段取得營 業秘密所附著之物後,以「還原工程」方式取得同樣之營業秘密,此為第三人自 行研究開發取得之成果,並非不公平競爭行為,公開產品所附之資訊若可用「還 原工程」方式獲知,且實施還原工程不需要太高的技術,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只要 將已公開之產品透過簡單的拆解、測繪或分析即可得知時,即應認為不具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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