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4期

68 111.8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4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行專訴字第 43 號 「送料機之感測補償對位裝置」發明專利行政判決 【爭點】 證據 2 是否足以證明專利請求項 1 至 3 不具進步性? 【案件事實】 訴外人楊○○前於民國 89 年 8 月 17 日以「送料機之感測補償對位裝置」向 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附圖 1 )。後由楊 ○○之繼承人繼承系爭專利權,再申准將系爭專利權讓與登記予原告。嗣參加人 (舉發人)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等違反專利法規定提起舉發。原告則於 108 年 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智慧局審查:「准予更正」、「請求項 1 至 5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對於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 訴願決定駁回,其仍不服,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智慧財產法院 審理後,仍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見解】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原核准請求項共 5 項,其中請求項 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原告分別於 108 年及 109 年提出更正申請,經被 告審定原告 109 年 6 月 8 日所提更正內容准予更正,故以更正後之請求項為準。 二、證據 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 3 不具進步性: (一)經查,證據 2 (附圖 2 ):為西元 1996 年 9 月 24 日公開之加拿大第 CA2172083A1 號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西元 2000 年 8 月 17 日),爰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二)次查,證據 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的「一種送料機之感測補償對位裝 置,利用多點感測對進行中第一物件與第二物件的多點相對位置與標準位 置之比較,並進行補償對位之裝置」、「一感測單元,係配置於上述之送 料機上,用以感測第一物件與第二物件行進之行程差」、「一對位單元, 係配置於上述之送料機上,分別受上述感測單元所感測之輸出訊號,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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