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2期

111.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2 63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行商訴字第 37 號 有關「 WiseTech Global 」商標異議事件行政判決 【爭點】 系爭商標之申請是否本於自身緣由正當事由而無意圖仿襲據爭商標之認定。 【案件事實】 參加人於民國 106 年 7 月 20 日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 則第 19 條第 9 類、第 41 類、第 42 類之商品或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 核准列為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反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提起異議。經被告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不服,續提行政訴訟。法院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均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 【判決見解】 一、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2 款適用要件,包括:(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 使用之商標。(二)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三)申請人因與該他 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四)未 經他人同意申請註冊。(五)須基於仿襲之意圖而申請註冊。至於申請人是 否基於仿襲意圖所為,自應斟酌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等客觀存在之 事實及證據,依據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加以判斷。惟倘先註冊之申請者並非 意圖仿襲,而有註冊系爭商標之正當理由,即使系爭商標相同或近似於先使 用商標並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或因特定關係知悉先使用商 標,仍應優先保護先註冊之系爭商標。 二、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係源自參加人之公司名稱、網域名稱及其他國家註冊 商標,並無仿襲據爭商標之意圖: (一)系爭商標與原告主張先使用據爭商標均為「 WiseTech Global 」英文, 兩者應屬構成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又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9 、 42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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