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282期

64 111.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2 判決摘要 商品或服務、第 41 類之部分商品或服務,與原告主張據爭商標先使 用於諮詢、顧問、預先測試服務、訂製安全模組、工業等級的智慧介 面卡、全球單一物聯網平台等商品或服務相較,皆屬電腦軟體、周邊 商品及相關服務,應屬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固堪認定。 (二)原告係於 106 年 2 月 17 日核准設立登記,而依參加人所提證據顯 示,其早自西元 1994 年即於澳大利亞成立迄今,於西元 2011 年使用 「 WISETECHGLOBAL PTY LTD 」作為公司名稱、嗣 2015 年更名為 「 WISETECH GLOBAL LIMITED 」,並於西元 2011 年 3 月 7 日取得 「 wisetechglobal.com 」 網域名稱作為公司官方網站,同年 10 月 7 日於 澳大利亞申請「 WiseTech Global 」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9 類及第 42 類 產品及服務迄今,復已於其他國家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則參加人於 國外使用「 WiseTech Global 」商標之日期,既早於原告設立登記及其 所稱使用據爭商標之日期( 106 年 5 月 30 日),且與其公司特取名稱、 網域名稱及國外註冊商標均具有一致性,其進而沿用並在我國申請註 冊相同之系爭商標,顯係基於自身緣由之正當事由,難認參加人於系 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有刻意仿襲原告據爭商標之意圖。 (三)原告雖主張參加人係因協議收買據爭商標之使用權未果,始惡意搶 註,並妨礙原告正當經營等等。惟查,依原告所提證據,僅為參加人 公司之財務長個人資料,並不足為參加人曾向原告表明協商收買據 爭商標使用之證明;另雙方於 107 年 4 月起往來之律師函、電子郵 件內容,僅係參加人主張原告使用之公司英文名稱「 WiseTech Global Co.,Ltd. 」、網域名稱等,有侵害參加人著名公司名稱、著名商標或 表徵等智慧財產權之虞,遂委由律師發函,原告則以律師函回覆以 並無任何侵權行為。然雙方律師函之發函時間既在系爭商標申請註 冊之後,且參加人早於原告使用據爭商標之前即取得國外「 WiseTech Global 」商標,尚難以此證明參加人於申請註冊系爭商標時有何惡意 搶註據爭商標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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