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80期

40 111.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0 論述 我國與中國大陸於圖像設計保護近期變革 伍、結論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 4 次修法雖未將圖形用戶介面納入第 2 條中,但開放部分 外觀設計可鬆綁此類外觀設計的圖式表達方式,使請求保護範圍更貼近於圖形用 戶介面為設計特徵的創作;再由去年公布專利審查指南徵求意見稿內容看來,更 進一步放寬規定,不限定使用環境、大小、位置的圖形用戶介面、產品名稱可上 位化、以及其圖式可只表達圖形用戶介面的內容,與我國 2020 年版的專利審查基 準將電腦程式產品廣義解釋為物品後,圖式表達也可只繪製圖像設計的內容相同。 倘若目前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徵求意見稿通過,相關創作於我國與中國大 陸提出的設計專利申請,圖式表達並無二致,僅在保護客體上有所不同,可再密 切留意後續修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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