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80期

111.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0 41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3 號 營業秘密案件刑事判決 【爭點】   人力資源檔案含有業務重要資訊之人事資料,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者,為營 業秘密。 【案件事實】   被告 A 原任職於告訴人 B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才招募業務,雙方簽訂之 聘僱契約書及 B 公司智權資訊保護規範提醒,皆定有保密規範;渠料, A 因日後 自己成立之獵人頭公司增加人才資料庫所需,於即將離職之際,未經許可將 B 公 司所有,僅限內部使用之人事資料,以 B 公司電子郵件信箱寄至 A 私人電子郵件 信箱;經 B 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立即刪除或銷毀系爭人事資料後,仍繼續利用 系爭人事資料,向 B 公司挖角人才,而遭 B 公司提起告訴。   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系爭人事資料包含姓名、學經歷、工作 經歷等個人資料,係 B 公司員工就職時所自行提供之個人基本資料,可透過家庭、 親友、個人學經歷背景、社群網站等管道查得;縱認該等資料內容係 B 公司加以 彙整、編排而具有秘密性,但 B 公司並非人力銀行業者,前開資料單獨存在,難 認具有經濟價值,故非屬 B 公司營業秘密,而判決被告 A 無罪,檢察官不服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 【判決見解】 一、系爭人事資料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一)系爭人事資料係 B 公司成立以來,投入諸多人力、時間、物力所陸續整理 編輯而成,不僅是蒐集整理公司業務員名單或個人資料,更進一步分析比 對出 B 公司內每位業務人員所負責工作之國內外區域及分布比例、產品線、 客戶名單等重要資訊。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