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80期

111.4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80 39 論述 我國與中國大陸於圖像設計保護近期變革 我國於專利審查基準的第三篇第九章圖像設計中,對於圖像設計的定義為 「一種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並可藉由各種電子裝置之顯示器顯現或投射產 生的二維或三維之虛擬圖形。」;因此,我國並未限制圖像設計必須具備人機交 互功能始能作為適格標的。 因此,就圖像設計所能保護的態樣而言,中國大陸相較於我國係減少了部分 態樣。 14 同前註。 15 同前註。 16 同前註。 圖 11  關機動畫 14 圖 12  電腦桌布 15 圖 13  遊戲介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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