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9期

8 111.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9 本月專題 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更正制度 ──以美國及德國制度為鑑 壹、前言 為鼓勵、保護創作,促進產業發展健全專利制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 智慧局)刻正研修專利法部分條文及相關法規,過程中參酌司法院、專利師公會、 產業界以及專家學者意見,已分別於民國 109 年 12 月及 110 年 6 月公告專利法 部分修正條文第 1 稿及第 2 稿,其中對於專利舉發事件之審議及救濟制度之修正, 可謂擘劃巨大,變革甚多,將現行舉發制度從提起至確定須歷經四個審級(智慧 局、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簡併其中訴 願層級改為三個審級,藉以提升效能;再者,為強化審查專業力度,將原先由二 人(主審、副審)書面審查改採為三人或五人(審議長及其他 2 或 4 位審議委員) 言詞審議方式;另按舉發乃公眾審查制度,專利專責機關認定系爭專利有效與否, 係依兩造當事人所提之舉發證據、理由及答辯理由為專業、公正之認定,屬中立 裁判之角色,兩造當事人再有爭執,於後續提起之訴訟救濟程序,本質上屬私權 之爭執,本應由舉發人與被舉發人為訴訟當事人,智慧局不應為渠等爭議事件之 當事人,此亦為國際主要國家舉發制度之所趨,故參酌專利五大局 1 之爭議制度 及產業界之建議與需求 2 ,專利法研修將現行舉發爭議訴訟由行政訴訟程序改為 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由舉發當事人為原、被告進行兩造對審,並以最高法院為終 審法院。 蓋專利一經核准公告即賦予專利權人在一定時間內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 施該發明之權;惟經核准公告之專利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可能因存有瑕疵(文 字誤繕、外文誤譯)或因事涉專利之舉發或民事侵權事件當事人抗辯專利權無效, 專利權人為完善專利權範圍或為因應舉發或訴訟之攻防需求,得依專利法之規定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權人於被舉發時透過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或說明 書、圖式之內容,藉以維持其專利有效性為經常之防禦手段,爭議程序採兩造對 審制度下更正制度勢必相應進行調整,本文將借鏡美國與德國專利爭議事件中之 更正制度,作為專利法部分修正條文之參考。 1 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日本特許廳、韓國智慧財產局和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2 全國工業總會九十九年、一百年白皮書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 子一百零四年七月之提案建議,專利商標行政救濟應「簡併救濟程序」、爭議案件應採「兩 造對審」。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