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9期

72 111.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9 判決摘要 (一)所謂問卷調查之題目,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 一定的創作高度),固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惟著作權法僅保護 「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隱含之「觀念」,若僅係利用問卷調查之結果, 進行自己論文的敘述或分析,由於不涉及問卷問題「表達」之利用,亦即 並無重製問卷問題之「表達」,自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二)查被告 C 雖有使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題目之原始統計數據及問題文字,惟 其係以重新編碼或加權之方式將該原始統計數據進行分析,並參考該統計 數據自行製作圖表、加入不同的影響變數後表達自己對此原始統計數據之 闡釋,換言之,被告 C 僅係利用或擷取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部分調查結果 進行簡報分析,並未重製該附錄問卷之題目內容而當作自己簡報之問卷調 查表,自無須獲得原告 A 之授權而未侵害原告 A 之著作財產權。 (三)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之意(著作權法第 6 條參照)。本件被告 C 利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 原始統計數據及題目文字進行簡報分析,並非對之有任何修改而另成為一 衍生著作,即非屬改作之行為,故原告 A 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 (四)系爭座談會目的係陸委會為瞭解台灣南部學者專家對當前政府兩岸經貿及 產學相關議題的看法及建議,規劃舉辦之座談,俾利於蒐整在地學者專家 之建議,納入政策規劃參考。被告 C 於系爭座談會中以系爭簡報發表個人 對於兩岸關係之看法或建議,已符合著作權法第 52 條所定之報導、評論 或其他正當目的,自得在合理範圍內,引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原始統計 數據及題目文字。 二、系爭論文與系爭著作相同或相似之文字敘述以及引用部分原始數據,符合著 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 (一)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的事實時,當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 作權侵害之要件,即接觸及實質相似予以調查。其中實質相似,兼指量的 相似與質的相似;所謂量的相似,乃指抄襲部分所占比例程度,而所謂質 的相似,在於是否為重要成分,若是即屬質的近似。又判斷語文著作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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