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9期

111.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9 71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9 年度民著訴字第 114 號 「語文著作侵權事件」民事判決 【爭點】   簡報、論文使用系爭著作之原始數據與文字,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 52 條之 合理使用規定? 【案件事實】 一、原告 A 等 4 人與訴外人 B 等共 9 人曾為甲大學政治系學生,被告 C 為甲大 學政治系之副教授,原告 A 等人選修「政治學方法論二」課程而受被告 C 之 指導,共同創作完成題目為「假新聞是否會影響成大學生對兩岸政策的認知 與看法」(下稱系爭著作)並提交予被告 C ,而系爭著作於蒐集資料、設計 問卷及進行調查時曾受被告 C 之協助。被告 C 收到原告 A 等人完成之系爭 著作曾在課堂中表示極為欣賞,並提及如願就此題目進行更深入研究可與被 告 C 聯繫,後來更藉由助教詢問原告 A 是否願意列名其日後發表著作之共同 著作人,然原告 A 並未有此意願。 二、詎料,被告 C 在兩岸經貿產學議題分區座談會之南區會議中,將系爭著作之 統計數字及報告結論做成「當前台灣青年學生的兩岸關係觀與兩岸社會融合 態度」之簡報檔發表(系爭簡報),嗣被告 C 又將系爭著作題目改為「短暫 新聞訊息是否影響大學生對兩岸政策與社會融合態度?一項調查實驗設計的 發現」(系爭論文),發表於國際學術研討會。原告 A 主張其內容與系爭著 作高度相似,應為抄襲,且重複篇幅甚長,亦未載明原告 A 等人姓名等語, 爰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規定,請求被告 C 應賠償原告 A 每人新臺幣 30 萬元, 並依同法第 89 條規定,請求判命被告 C 將本件判決書主文登報如原告 A 聲 明所載。被告 C 則以發表系爭簡報、系爭論文為合理使用抗辯。 【判決見解】 一、系爭簡報使用系爭著作附錄問卷之部分原始數據與文字,並未侵害著作財產 權,且符合著作權法第 52 條之合理使用規定: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