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9期

70 111.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9 論述 從「康寶濃湯展示架」事件論析美國設計專利 非顯而易知性判斷實務 伍、結論 本文主要是以「康寶濃湯展示架」事件為中心,解析美國設計專利非顯而易 知性的判斷實務,結論綜整如下: 一、 Durling 檢測: CAFC 過度仰賴技術面來詮釋先前技藝外觀,其與設計專利有 效性及侵權判斷一切應以「眼見為憑」的原則相悖。 二、推定關聯性: 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為表現於物品外觀的設計創作,乃異於發明 專利保護對象為技術思想。然 CAFC 卻以系爭設計未主張展示架的顯著「功 能要素」(滑軌)為由,作出「推定關聯性」不成立的判斷。 三、事實關聯性: 對於設計專利視覺性判斷係以「主張設計之部分」所構成之整 體外觀作為比對、判斷對象。然 CAFC 僅抽離出一片「標籤部」來判斷與商 業成功的連結關係,這導致「標籤部」因揭露於先前技藝而作出「事實關聯 性」不成立的判斷。 基於我國設計專利鮮少發生過專利權人或申請人以客觀證據主張創作性的前 例,本文演繹分析當設計專利面臨來自於被控侵權人或舉發人的創作性挑戰時, 可透過哪些管道與設計專利建立起連結關係,並提出以下建議: 一、商業成功: 從美國經驗來看,專利權人要以商業成功作為客觀證據恐怕會十 分掙扎,而且越知名的企業就越難主張商業成功係歸因於設計專利所致。 二、外界讚揚: 專家證言難免較偏頗選任自己的當事人而難認公正客觀。但設計 專利若能取得國內、外設計獎項者,可能就會引起法院及審查人員的共鳴。 三、仿冒行為: 儘管我國未將仿冒行為納入創作性的輔助性判斷因素,然從「康 寶濃湯展示架」事件來看,倘仿冒行為係出自於被控侵權人或舉發人之手。 作者認為當先前技藝無法比被控侵權物更近似於系爭設計、或是先前技藝與 系爭設計差異因若即若離而須大幅修改者,法院及審查人員或可適度調升仿 冒行為在創作性判斷之權重,如此方能為設計創作者找回真正屬於自己的形 狀與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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