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9期

111.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9 69 論述 從「康寶濃湯展示架」事件論析美國設計專利 非顯而易知性判斷實務 對於客觀證據的採認助益其實不大,例如美國有設計專利判決提到:「出具專家 證言的同時,必須提交證明簽署人專業資格的文件,基於顯而易知是一道法律問 題,專家證言不得對最終顯而易知的法律爭議表示任何意見 43 。」而從俗諺「吃 人嘴軟、拿人手短」的角度觀察,作者也認為外界讚揚光是出自於專家之口尚不 足以成為「客觀」證據。 相較之下,如果專利權人或申請人能提出系爭設計曾取得國際 4 大獎項的殊 榮者,例如 Red dot 紅點設計獎、 IF 設計獎、 Good Design 設計獎、 IDEA 設計大獎、 或是國內舉辦的設計競賽,例如金點設計獎、國家設計獎者,基於這是由專業評 審團隊依據設計觀點篩選出來的作品,相對專家證言反而較具說服力。但值得注 意的是,我國設計專利也能保護物品的部分外觀(部分設計專利),而獲得國內、 外設計獎項的作品大多是以產品的整體外觀為單位,因此若有像「康寶濃湯展示 架」這類系爭設計屬於部分設計專利者,可能還得參考「推定關聯性」原則建立 起「主張設計之部分」與「獲獎作品」的連結關係、或是參考「事實關聯性」原 則建立起「主張設計之部分」與「評審團隊認為作品獲獎之關鍵」的連結關係。 三、仿冒行為 發明與設計雖然都是一種解決問題的過程,但發明著重在如何讓產品或方法 運作得更好(例如更省力、更快速、更有效),而所屬技藝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通常可理解該領域待克服的技術問題及未來發展趨勢。相較之下,外觀設計很難 透過瞻仰過去找出設計趨勢的流變。 基於設計是一種非屬技術思想的外觀創作,其呈現手法十分多元,為何在 有大量替代設計或先前技藝可供選擇的前提下,還執意去模仿別人取得設計專利 保護之創作。因此設計專利仿冒行為其實遠比發明專利仿冒行為更不可取,儘管 現階段我國設計專利創作性的輔助性判斷因素並未列舉仿冒行為,惟基於遏止仿 冒向來是專利法提供給專利權人的最根本保障,在仿冒行為確鑿的情況下,作者 認為除非被控侵權人或舉發人所提供的先前技藝能比被控侵權物更近似於系爭設 計,否則吾人應正視仿冒行為在設計專利客觀證據之重要性。 43 Avia Group Int’l Inc. v. L.A. Gear, 853 F.2d 1557, 7 USPQ2d 1548 (Fed. Cir. 1988); Panduit Corp. v. Dennison Mfg. Co., 774 F.2d 1082, 227 USPQ 337 (Fed. Cir. 1985).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