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9期

24 111.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9 本月專題 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更正制度 ──以美國及德國制度為鑑 事人兩造之權益;此時應先發動審理計畫,給與舉發當事人商定合理期間提出攻 擊防禦方法,再於計畫中搭配更正審議中間決定之機制,藉以約束兩造當事人不 斷之攻防,依商定之計畫時程進行言詞辯論,儘速審決。 若情況二系爭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之原、被告即為舉發案件之兩造當事人,此 時可藉由審議計畫之商定,促成舉發案與民事事件就專利有效性之攻擊防禦方法 一致,再發動更正審議中間決定,或可較能獲致當事人之認同。 綜上所論,未來「審議計畫」所商定之內容及「更正審議中間決定」實務運 作之良窳,攸關審議程序進行之順暢甚鉅,又觀察德國與美國於爭議程序中之更 正範圍受限於受攻擊之請求內容,主要係集中爭點提升審理效率,惟若民事侵權 訴訟所欲更正之內容非為爭議訴訟受攻擊之請求內容,是否基於紛爭一次解決得 於爭議程序中進行更正,抑或爭議程序已下更正審議中間決定後民事侵權再為更 正之需求,此時違反第 77 條第 5 項中間決定後至審議決定前不得再申請更正之 規定等等不同態樣可能出現,智慧局應進一步訂定相關規則、審查基準或作業辦 法以資遵循,另智慧局審議人員之審議指揮及與當事人溝通協調之能力,亦占舉 足輕重之地位,提升審議人員之法學素養及專業、溝通等能力,應超前部署,以 為因應。 肆、結論 我國於 108 年啟動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彙集產業界、學術界等各方 意見錨定兩造對審修正條文,分別於 109 年 12 月公告專利法部分修正條文第 1 稿並巡迴北、中、南辦理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隨即參考回饋意見及需求並審酌 後,後於 110 年 6 月公告第 2 稿。 經本文比較分析美國與德國之更正體制,有值得借鏡之處,建議如下: 一、智慧局針對合議制度應超前部署 於專利爭議案件中,更正審議之正確性與及時性至關重要,因此智慧局應於 兩造對審制度實施前即超前部署,著重培養優質審議人員,研擬相關規範並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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