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9期

111.3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9 25 本月專題 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更正制度 ──以美國及德國制度為鑑 職能訓練,包括審議人員之法學素養、專業與溝通能力等,以利於爭議程序中妥 適且高效地處理系爭專利之更正問題。 二、系爭專利同時有舉發爭議案件與民事侵權訴訟事件進行 時,所涉之更正原則上應以智慧局之認定為依據 按我國專利舉發案所為決定屬於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對舉發審議決定 所認定之專利權有爭執者,宜改採兩造當事人為原告及被告之訴訟結構,此經司 法院函復認為因專利爭議訴訟性質上較傾向民事訴訟,而非行政訴訟。因此,本 次修法基於專利案件之特殊性,將爭議訴訟之審判權劃歸普通法院審理,然其性 質與一般民事訴訟有別,屬「特殊訴訟」類型,故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立法 體例,未來修法後,不服舉發併更正之審議決定,係提起爭議訴訟;至於複審訴 訟,基於避免專利救濟制度過於複雜等考量,亦一併劃歸普通法院管轄,故不服 獨立更正案之審議決定,係提起複審訴訟;其訴訟審理程序,除專利法及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應適用之法律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考量專利爭議訴訟經常伴隨多起民事侵權訴訟事件同時進行,彼此存在關聯 性,倘權利人於任一起或多起訴訟事件程序中,主張更正專利範圍,均會牽動而 影響各事件審理進行。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規定法院就侵權被告抗 辯專利權無效之自為判斷,屬相對效;但專利權之更正核准公告後,對外即產生 公示效果,並溯及專利申請日生效,具對世效,故更正制度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 16 條之規範目的不同。倘專利權人若為因應侵權訴訟或另涉舉發案之需要, 而提出不同更正版本,則其專利權範圍即屬不確定;更正之審認原則上應以智慧 局所為的決定為準,由智慧局綜整考量系爭專利各關聯案件進行程度,配合法院 與智慧局間資訊交流機制,掌握案件審理進度,避免併行之侵權訴訟或舉發爭議 事件各自判斷,衍生錯綜複雜之法制或實務運作問題。 智慧局於專利爭議案件審議期間,應妥善運用審議計畫、更正審議中間決定 等機制,適時公開心證、作成更正准否之決定,以提供專業且有效率的更正結果, 俾利專利權範圍儘速確定,以加速法院訴訟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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