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月刊 275期

110.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75 79 判決摘要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民商訴字第 41 號 有關「瑪麗蓮」商標權侵害事件民事判決 【爭點】 一、以他人註冊商標中之文字作為關鍵字廣告或於廣告文案中插入他人註冊商標 文字作為標題內容之刊登,是否為商標使用之行為? 二、刊登以他人註冊商標文字作為標題內容之廣告文案,是否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案件事實】   原告主張,被告 A 公司基於為被告 V 公司行銷塑身衣等商品目的,以原告系 爭「瑪麗蓮」商標,向 Google 及 Yahoo 奇摩為被告 V 公司購買設定「瑪麗蓮」 為搜尋之關鍵字廣告外,更與被告 V 公司共同將系爭商標使用於 V 公司廣告標題 及文案內容,使消費者於系爭網站搜尋欄位鍵入「瑪麗蓮」字樣時,置頂搜尋結 果會出現標題顯示「維娜斯瑪麗蓮讓老公更愛妳」,文案內容則有「祝妳完美瑪 麗蓮」等字。經點選後更連結至被告 V 公司官方網站,將系爭商標用於同一或類 似之塑身衣等商品,使瀏覽網站之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被告 V 公司之商品與原告 屬同一來源或有關係,侵害原告商標權,且攀附原告長久經營之品牌聲譽,亦構 成公平法第 25 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被告答辯稱:雖輸入「瑪麗蓮」三字,會有「維納斯塑身衣週年慶優惠中」 之搜尋結果,但此即為關鍵字廣告所觸發自然搜尋結果之外所出現之廣告,而此 系爭關鍵字廣告本身並無顯示系爭商標之「瑪麗蓮」字樣。消費者輸入關鍵字時 亦清楚認識其要搜尋的是「瑪麗蓮」相關搜尋結果,搜尋引擎提供「維納斯塑身 衣週年慶優惠中」搜尋結果,當無使消費者將「維納斯」及「瑪麗蓮」混淆誤認 之情形,自不構成商標使用,亦無侵害系爭商標權。以關鍵字觸發之自然搜尋結 果以外之廣告,依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民商上字第 8 號判決意旨,就關鍵字本身 係內部無形之使用,並非外在有形之使用,不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瑪麗蓮」為 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 68 條侵害商標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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